一些開發中國家限於海關人力或能力,為查證進口產品的價格、內容或品質,而有委託檢驗公司在出口貨物裝運前進行實地檢驗,通常是委託私人公證公司在出口國對出口貨物進行品質、價格、數量、關稅分類及估價等檢查及檢驗作業之措施。而裝運前檢驗有可能兼具其他之目的,如:防止高價低報;防止低價高報;防止進口產品之內容、品質或數量等與申報者有所差異。
為能確保該等措施之執行不致造成不必要的遲延或不公平的待遇,世界貿易組織(WTO)訂有裝運前檢驗協定(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簡稱PSI),又稱為裝船前檢驗協定,協定中規範採用裝運前檢驗之會員,在委託檢驗機關執行裝運前檢驗時應符合不歧視、透明化、保護商業機密及避免不合理遲延等規範之要求,並設置有獨立的審查程序,以解決出口商與檢驗機構間之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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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承諾遵守裝運前檢驗協定
中國在其加入WTO入會工作小組報告中表示,目前已有商貿檢驗機構從事裝運前檢驗,中國將遵守裝運前檢驗協定,管理現有商貿檢驗機構,允許符合資格的機構按照政府授權或商業合同的約定從事裝運前檢驗業務。
2、經濟部訂定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鑒於台灣出口至部分實施裝運前驗驗措施之開發中國家時,出口商常與該等國家所委託在台灣執行裝運前檢驗之檢驗機構產生爭端,經濟部爰於1999年5月間訂定「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除對檢驗機構所從事之裝運前檢驗業務進行相關規定外,並訂有調解小組處理出口商及檢驗機構間爭議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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